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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李亚超:《民法典》背景下商事外观主义的功能定位与适用进路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

作者:李亚超(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摘要:商事外观主义在概念构造上与民法外观主义一致,因而被定位为一项例外的矫正法措施,《民法典》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更加剧了这种法理认知。但商事外观主义的特殊性应主要基于其内生机理,集中于商法基本价值追求、归责原则、主体能力等方面。商法对于效益价值之追求以及风险责任分配的特点,使得商事外观主义在外观事实构造、相对人的信赖及本人与因基础等三个核心构成要件均天然地倾向于使得外观责任适用的原则化,即由例外适用变为一种商法理念。进而商事领域中以风险规制为核心形成了商事外观主义适用的体系化,一方面在内外不一的一般外观责任基础上增加了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商事不利推定的商事外观责任类型,另一方面既有以风险预防为核心的商事登记普遍信赖保护以及商事要式行为等风险预防中的法定外观责任,又有以风险责任分配为核心的因商人高度注意义务等要求商事一般外观责任的普遍适用。即围绕商事风险预防和风险责任分配使得商事领域外观责任呈一般化、普遍化特点,商事外观主义作为一项商法理念甚至是一项原则更符合其外观责任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