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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新疆社会科学》李亚超、李建伟:多份合同场域下合同变更的适用机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第3款评注

  文章来源:《新疆社会科学》2024年第3

  作者:李亚超(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李建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第3款细化了多份合同场域下的合同变更规则,并赋予法官依职权查明合同是否发生变更的权力。但面对实践中复杂多样的合同变更纠纷,在多份合同均合法有效且存在内在关联时,此举无疑会加剧法官轻易推定合同发生整体性变更的“惯性”做法。应当认为,本条规定所指向的合同变更应恪守阐释性合同解释及合同的独立性,而不应滥行体系解释、合同漏洞填补等作业,同时多份合同中合同变更应主要是法律拟制,而不应不当适用合同变更推定规则。合同变更与否本质上系属意思表示解释的范畴,在无法探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一致时,应推定合同未发生变更,这不仅契合合同禁止推定变更的规范意蕴,也更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