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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
范志勇 著:《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法理融合与制度协调》

   内容简介:

破产与担保均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中古老却又“日久弥新”的制度,二者在看似独立发展的演进过程中,实则产生了重要的交互影响,毕竟担保制度防范的主要风险就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的风险。在非破产情况下,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较无担保债权人而言,在债权的实质性受偿利益层面差异并不显著,仅在请求权行使的对象选择与便捷性等方面具有优势。担保物权为融资而生,亦为防范破产风险而设。破产法强调债权的平等受偿。债务人无力清偿带来的损失由全体债权人共同承担,这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需求产生了形式上的抵牾。现代破产法的发展,使破产法律制度呈现公平偿债、困境拯救等多元价值,其立法目标的实现必然要求对担保物权的权利内容和实现方式予以必要的调整,重整制度的诞生更是对担保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也给破产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首先,担保标的物的范围不断扩充,导致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可供偿债的无担保财产锐减。破产法的“终极性”特征决定了优先权和普通债权之间的冲突远比非破产程序更为激烈,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尤其是浮动抵押制度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削弱了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意义。其次,担保物权在非破产情境下的实现程序渐趋简化。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设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配合担保物权人的自力行权,极大提升了担保物权实现的效率。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行权程序是否延续非破产情境下的法律规则?抑或基于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为保证破产程序的进行而对担保物权的行权施加必要的限制?这些问题的解决,须秉持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的制度价值相互协调的态度,妥当进行程序规则层面的调适。正如《联合国贸法会破产立法指南》所言:“(通过适用中止来保护破产财产)必须平衡兼顾通过实施广泛的中止以限制债权人的行动而使债务人得到的眼前利益和通过限制中止干扰债务人与债权人尤其是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程度而可能产生的长远利益。”最后,非典型担保的迅速发展给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确认和有序清偿带来了挑战。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让与担保等权利移转型的非典型担保,是破产法实施中经常遭遇的难点问题。《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颁布后,部分非典型担保形态作为担保物权处理的法律地位获得了民事立法有条件的肯认,其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实体与程序方面的效力仍需深入研讨。

现代企业破产法原则上尊重和承认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但基于挽救企业之立法目的,亦不同程度地确立了限制担保物权的规则,包括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担保权人的行权(自动)中止、重整期间暂停行权等诸多限制。在破产法对担保物权的维护与限制之间,应当确立何种逻辑主线作为正当性判断标准,这是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调适的核心问题,也是处理破产法与私法实体规范的关键所在。当通常的法律冲突规则适用失效时,回归宪法路径探究处于平等位阶的法律规范间的调适之道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对此,中外破产法学界初步形成了破产法尊重私法实体规范的共识,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的法理融合与制度调适即在此基础上展开。破产法应当维持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力,在限制担保物权的行权程序与对实体权利予以充分保护的张力间实现平衡,并应于破产权利图谱中明晰担保物权的位阶,明确非典型担保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效力。

本书在探究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调适的法理基础上,深入分析、完善物权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权规则体系,系统梳理企业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受限的法理基础,形成禁止权利滥用、权利交界处之必要容忍义务、合意约束以及破产征收的四阶层结构,进而就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限制与保护规范提出创新见解。作者撰写本书的初衷是,从学理上促进担保物权法与企业破产法的对话与交流,研究内容横跨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两大重要法律领域。本书作为法学领域为数不多的有关破产担保问题的公开出版物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全书分为导论和五章,于20236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一章 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的调适原理 

第二章 破产法对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力的调和

第三章 企业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的限制与保护

第四章 担保物权之清偿顺位的破产法调适

第五章 破产法对所有权移转型担保的效力评价 

作者简介:

   范志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秘书长。入选北京市第二批“百名法学青年英才”。主要研究方向:破产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在《中国法律评论》《行政法学研究》《法律适用》《上海交通大学学报》《交大法学》《河北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独著《企业破产法与担保物权法:法理融合与制度协调》,合著《破产法与税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衔接》,参编著作、教材5部。主持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北京市法学会市级课题、国家铁路局项目等1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省部级课题,以及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世界银行委托课题等20余项。在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以及中国法学会与湘潭大学联合举办的首届“信用法治·韶山论坛”、第二届困境企业拯救与特殊资产投资论坛等11次学术会议征文中获得优秀论文一等奖,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征文中获得优秀论文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