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7-12
2024年7月10日,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受邀直播连线《新闻1+1》栏目,与主持人白岩松就《自动驾驶来了,是怕还是盼?》这个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在连线过程中,双方就《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立法时机、立法特点、基础设施以及监管方式进行了深入探讨。
关于立法时机,郑飞副院长指出,北京市出台《条例》的时机已经成熟。2020年9月,北京市就率先规划建设了全国首个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围绕“车路云网图”五大要素,开展车路云一体化系统关键技术验证。从技术角度看,从L2到L3,一直被认为是从智能辅助驾驶到真正自动驾驶的重要拐点,目前自动驾驶汽车正处于规模化应用的前夜。但是,要推动自动驾驶应用场景落地,就必须先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应用无据可循、无法可依的问题。所以起草这份《条例》,一是希望其起到法治保障作用,以立法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制度支撑,让自动驾驶汽车上路有法可依,让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有据可循。二是希望其起到稳预期的作用。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将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消除市场疑虑,稳定市场信心。三是希望其起到发展指引作用。《条例》从总则、产业创新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创新活动规范、安全保障等六个方面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了具体规范,涵盖了自动驾驶汽车产业主要环节,解决了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为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关于立法特点,郑飞副院长指出,《条例》具有以下三大特色亮点,一是不预设技术路线。与深圳、杭州相比较,《条例》命名采用了更为技术中性的“自动驾驶汽车”一词,而未沿用“智能网联汽车”概念。智能网联仅是自动驾驶技术中的一种路径,也仅是当下成熟的技术路线之一,若以其命名则用法律限缩了技术创新的赛道。而《条例》不预设技术路线的立法思路为自动驾驶技术大胆创新留下了法律空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条例》紧紧围绕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以企业发展中切实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为突破口,按照“有限立法”原则,通过制定授权性、义务性、禁止性和宣示性规范,重点解决我市特定区域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实务界人员曾指出:“北京《条例》是最具可操作性、最接近于现实的一个自动驾驶法规。”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条例》明确了发展与安全并重、促进与规范并举管理思路,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基础上,积极推动自动驾驶汽车创新管理、创新发展、创新应用。
关于基础设施问题,郑飞副院长指出,从自动驾驶接驳服务应用情况来看,目前北京市已经实现了示范区至大兴机场的自动驾驶接驳以及副中心三大建筑周边的短途接驳,接下来还将随条件成熟,逐步开放更多场站,实现在北京南站、丰台站、朝阳站、清河站、城市副中心站及大兴机场、首都机场“五站两场”开放接驳。除此之外,还有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来保障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行使,其主要包括路侧通信、计算单元、路侧感知设备(如摄像头、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交通管理设施等。它是车路云一体化发展思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实现智能路况监测,高效优化车流;能够辅助自动驾驶汽车扩展感知范围并辅助车辆进行高精度定位导航。
关于监管沙盒问题,郑飞副院长指出,监管沙盒能为自动驾驶汽车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测试环境,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企业顾虑,使其技术或应用不必立即符合所有现有法规和标准,鼓励企业大胆尝试,加速技术创新和突破。此外,传统的监管方式往往要求企业在产品上市前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和规定。而监管沙盒则通过设定一定的测试区域和条件,允许企业在这些区域内先行先试,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这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企业和投资者进入自动驾驶汽车领域,推动产业的快速发展。再者,监管沙盒能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监管沙盒要求监管机构与企业之间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与沟通机制。监管机构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测试进展、技术难题和风险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调整监管政策和措施。
除此之外,郑飞副院长还对主持人所提出的自动驾驶区域协同发展、具体应用场景、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对人们生活造成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近年来,郑飞副院长一直专注新技术法学的研究和有组织科研。在学科体系的建设上,郑飞副院长领衔的北交大法学院新技术法学团队已经构建了由人工智能法学、区块链法学、数据法学、网络法学、生物技术法学和空天技术法学等六大方向所组成的学科体系,形成“一体两翼六大方向”的格局。
在具体实践方面,郑飞副院长还组织成立了全国性的“新技术法学虚拟教研室”和“新技术法学虚拟研究小组”等,连续产出了“中国新技术法治发展报告系列”、“新技术法学研究丛书”(获国家出版基金资助)、“新技术法学系列教材”等成果,同时即将推出“新技术模范法系列”和“新技术法学案例评注系列”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