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法学》袁琳:实体与程序双重视角下的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发布日期:2022-06-16
作者:袁琳
文章来源:本文原载于《交大法学》2022年第3期
摘要: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涉及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我国《民法典》第520条首次对连带债务涉他效力做出规定。除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等由《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完全/限制)绝对效力事项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有既判力的判决等较为广泛的“连带债务涉他性”事由。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基于连带债务人具有共同给付目的而产生,原则上不使共同给付目的归于消灭之事由应仅具有相对效力。债权人通过诉讼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以及有既判力的判决等事项发生于诉讼过程中,其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应当结合民事程序的自身特征、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以及裁判效力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